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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二五”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1.给予项目支持。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在市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和报批,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技改贴息和科技扶持资金;对拟上市后备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政策,省级以上项目资金及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时,优先考虑拟上市后备企业。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培育及推动工作;各县(区)政府也应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配套用于企业上市。
  2.落实税费政策。市上市办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政策。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整体改制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因上市要求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税收,由同级财政按照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企业自正式启动上市程序(股改挂牌)后,今后年度因新增利润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3年。拟上市后备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规费-7-和服务性收费,在市权范围内只收取工本费。
  3.开辟绿色通道。有关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积极开展“走进企业、服务企业”活动,切实为企业上市排忧解难。要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协调会,做到难事巧办、特事特办、好事快办,确保企业上市各项政策执行到位、规范引导到位、难题解决到位。凡需要市、县(区)共同协调解决的企业上市难题,由市牵头会办;凡是各地政府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问题,由拟上市后备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就地解决。对拟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要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早日实现上市。
  4.建立激励机制。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设立企业上市扶持引导基金,用于企业上市工作奖励,并对进入上市工作程序(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进入上市实质运作阶段)的企业分阶段分别给予补贴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适当奖励,并在评定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时予以优先考虑。
  (八)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上下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用好、用足、用活上市政策,着力协调解决问题。一是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例会制度,及时掌握企业上市动态,认真梳理企业上市难点问题,定时定期组织召开会办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二是建立县(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企业解决上市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区)要成立企业上市业务指导小组,组织专业人员并聘请专家顾问指导企业上市工作。三是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各县(区)企业上市实现“零”突破等指标纳入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评和专项考评。各县(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责任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上市办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服务企业上市情况进行跟踪督察,确保政策意见执行到位。对实现上市的县(区)给予加分,所募集资金(含再融资)用于本地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完成额。同时,经市上市办考核,按照募集资金的一定比例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奖励;其中对县(区)领导及有功人员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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