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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政务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政务督查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落实,依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安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通报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提高各级各部门执行力为目的,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按季度通报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每年组织一次考评。
  第五条 通报重点
  1.《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
  2.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安排事项落实情况。
  3.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中需办理事项落实情况。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5.《省长信箱》办理情况。
  6.市政府重要会议会风会纪督查情况。
  7.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落实情况。
  8.市政府督查室《督查通报》要求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9.督查业务建设情况。
  第六条 通报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
  (1)对市政府年初确定的重大工作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分解立项下发至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季度分析报告。年中和年底,市政府督查室对完成情况进行两次专项现场督查。
  (2)以达序时为标准,对进度快、质量高并超前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对没有达到序时进度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而拖全市后腿的给予通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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