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合同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或按约定的日期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租赁合同期届满前30日,承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机构申报家庭收入、住房及财产状况,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租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自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关系,退还公共租赁住房:
1.出借、转租或闲置3个月以上的;
2.公租房用于经营活动的;
3.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它住房的;
4.当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的业主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档案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五、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计划。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闲用地,经规划、设计、国土等部门依法批准后可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多措并举,筹集资金。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各项资金补助。中央、省补助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和各类建设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的资金性质安排使用。按规定提取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需要的基础上,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投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