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报市政府批转执行。简阳市、安岳县可按3-4%比例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简阳市、安岳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乐至县具体配建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由乐至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同时按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自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鼓励园区企业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企业员工居住。
(三)改建。各县(市、区)要鼓励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按规定履行规划、土地等报批手续。
(四)鼓励社会资金建设。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涉及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安全、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时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严格准入,加强管理
(一)租金确定。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限价租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其租金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当地发改(物价)、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发改(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监督调控。
(二)准入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及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分配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