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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一)配建。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资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报市政府批转执行。简阳市、安岳县可按3-4%比例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简阳市、安岳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乐至县具体配建数量可结合当地实际,由乐至县人民政府确定。国土、规划部门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同时按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自建。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产业园区,由开发区管委会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鼓励园区企业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企业员工居住。

  (三)改建。各县(市、区)要鼓励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建设,满足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按规定履行规划、土地等报批手续。

  (四)鼓励社会资金建设。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所建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涉及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安全、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时做好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四、严格准入,加强管理

  (一)租金确定。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80%确定限价租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其租金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并报当地发改(物价)、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发改(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的监督调控。

  (二)准入审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及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分配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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