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线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条件执行。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2.新就业职工。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3.有稳定职业并在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所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实物配租面积应对应家庭人口分梯次配租,原则上应不超过60平方米。
2.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支持其自行在住房市场承租住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用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用工单位(企业)的职工由用工单位(企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按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20%比例计发,人均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家庭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各县(市、区)应定期公布市场平均租金水平。
三、多措并举,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小户型拆迁安置房剩余房屋转化等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