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资府函〔201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国务院健全我国住房供应体系,使发展成果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精神,结合资阳实际,现就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四)县级负责,市上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全力配合、支持雁江区人民政府抓好资阳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