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强化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管理。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网安全。
(二十三)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光盘、教育读本等,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项资金,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十四)加强企业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切实做到责任落实、管理到位。
(二十五)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建设。坚持评选表彰安全生产“示范镇(街)”、“示范园区”、“示范社区”、“示范企业”和“示范班组”,通过示范创建活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综合保障能力
(二十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职安监机构,并配备至少2名专职安监人员,配齐必要的执法装备,财政要保障必要监管经费。监管任务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可以成立监察执法中队。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人员。要有效解决安全监管手段不足、装备水平低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各类企业要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内设机构,配备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