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十五)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履职过程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要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十六)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各级财政要设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要严格按照《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市、区)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确保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