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路面抗滑能力不足路段
(二)实施原则
1.应结合本辖区公路交通的基本情况,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确定本辖区的公路安保工程实施计划,并注意发挥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
2.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运用各种工程措施,应注意与周围景观的和谐。
3.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运用各种工程措施,应根据公路特征,在全面分析交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视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技术方案。
4.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运用各种工程措施,应注意和前后路段的工程措施协调,避免因警告、禁令和相关提示性标志的频繁使用,而使驾驶员产生麻痹心理。
5.在安保工程实施路段运用各种工程措施,应结合工程地点材料、人工、机械情况以及后续的养护、维修需求。
6.在新、改建公路及大中修工程中,应同步设计实施安保工程。
(三)实施步骤
在实施安保工程时,要严格按照安保工程实施步骤,不得任意而为。安保工程具体实施步骤为:
1.对照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判定标准,收集相关基本资料。
2.对交通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并确定实施路段和实施方案。
3.进行工程设计。
4.组织工程实施。
5.进行工程验收。
6.竣工资料归档。
7.实施效果评价。
四、实施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及资金保障措施
实施安保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事关村民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公路交通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按照省政府要求,完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应纳入当地政府的一项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纳入市(州)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目标之一,所需工程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同时,要想方设法拓宽筹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在筹资过程中,要立足于创新思路,坚持多措并举,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建设所需资金。
五、实施安保工程的质量主体及保障措施
为确保安保工程项目质量,市交通运输局将制定相关的考核、管理办法。安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和监理制,遵循“统一规划,共同出资,市里协调,严格标准,统一验收”的办法。同时,实行县(市、区)交通部门为主体,安监、公安部门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质量监督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质监站负责辖区内安保工程的具体质量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符合安保工程特点的质量监管体系,确保安保工程建设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