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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3号――深圳海关关于施行原产地证书编号备注制度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10年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进口货物以及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我关决定施行原产地证书编号备注制度。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除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以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6号公告要求进行填报以外,对于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下称“备注栏”)填写“CO:”+原产地证书编号。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所涉原产地证书编号为12345678的,应填报为“CO:12345678”。
  二、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涉及原产地证书管理的进口货物,须在备注栏填写“CO:”+原产地证书编号;涉及原厂商发票的,须在备注栏填写“CI:”+原厂商发票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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