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湘政函〔2010〕94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的请示》(娄政[20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附件:1、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2、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附件1
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
县市区
| 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 地类修正系数
|
Ⅰ区
| Ⅱ区
| Ⅲ区
| Ⅳ区
| 水田
| 旱土
| 经济
林地
| 草地
林地
| 园地
|
市区
| 45375
| 41184
| 35816
| 30260
| 1
| 0.6
| 0.5
| 0.4
| 0.6
|
冷水江
| 39204
| 34408
| 29337
| 26334
|
新化
| 35496
| 29311
| 25577
| 24217
|
涟源
| 37571
| 32456
| 27713
| 24948
|
双峰
| 36754
| 31571
| 27306
| 24255
|
备
注
| 1、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坑塘水面、农村道路及设施农用地等参照执行邻近水田(非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可参照征收临近水田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
2、征收牧草地参照执行邻近园地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草地、坟地等土地参照执行邻近林地(非经济林)补偿标准。
3、苗圃是指经林业部门登记造册定点种植苗木的基地。
4、经济林地是指成片种植油茶树等经济林木的土地。
5、园地是指种植成片茶叶、水果等作物的土地。
6、征收苗圃等土地的征收标准参照执行其所占用土地的原地类的补偿标准。
7、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8、征收经原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邻近水田征地补偿标准的1.5倍执行。
9、征收土地可酌情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支付误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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