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工业集中区的行政管理制度;
(三)承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四)管理工业集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等工作;
(六)举办和管理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七)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八)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工业集中区内的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
工业集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在工业集中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或其设在工业集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工业集中区内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外商合伙经营;
(五)国内投资者独资经营、联合经营;
(六)租赁经营;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第十四条 工业集中区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导向,重点安排下列项目:
(一)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属国内外先进项目;
(二)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深加工项目;
(三)产品适销对路项目;
(四)低碳、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和循环利用资源项目;
(五)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