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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2011年1月13日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引导外资、民资和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积极建立以开发建设公司为投融资主体的新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

  第七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向工业集中区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到工业集中区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者科研机构。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工业集中区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工业集中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业集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设立工业集中区的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其编制在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数内,纳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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