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七)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归档、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九)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
第十四条 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认真贯彻
国家赔偿法,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六)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七)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八)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做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九)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