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