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18号)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儒林
2011年1月4日
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