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及用材林、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9〕118号规定执行。
2、计算种植在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山坡地上的青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3、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予处理的,则由用地方处置。但征(用)地方需要保留的,由征(用)地方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三、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 规 格
|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 补偿标准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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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 径
| 高 度
|
各
种
苗
圃
|
| 1m以下
| 2000-3000
| 3000-3500
|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无相关证照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青苗补偿费参照湘政函〔2009〕118号中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6、苗圃中间种的部分花卉,其青苗补偿费按花卉补偿标准执行。
|
4 cm以下
| 1m以上
| 700-1000
| 4000-5000
|
4-9 cm
|
| 600-700
| 6500-7500
|
10-19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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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450
| 10080-12600
|
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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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200
| 18240-2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