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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说明:

  1、零星树木、果树、苗木、花卉及用材林、果、茶园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9〕118号规定执行。

  2、计算种植在坡度大于5度以上的山坡地上的青苗补偿面积时,原则上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地丈量,则按征地红线图上的测算面积增加10%的坡比系数。

  3、补偿后的青苗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理,逾期未予处理的,则由用地方处置。但征(用)地方需要保留的,由征(用)地方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

  三、苗圃移栽搬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品种

规  格

合理种植密度(株/亩)

补偿标准 

备  注

胸 径

高 度

 

1m以下

2000-3000

3000-3500

1、苗圃经营种植单位或个人必须具有市林业、园林、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无相关证照的按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偿。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解决,不另补偿其他费用。

4、本补偿标准包括苗木移栽的人工工资、车辆运输(含吊车)等一切费用。

5、青苗补偿费参照湘政函〔2009〕118号中用材林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

6、苗圃中间种的部分花卉,其青苗补偿费按花卉补偿标准执行。

4 cm以下

1m以上

700-1000

4000-5000

4-9 cm

 

600-700

6500-7500

10-19 cm

 

300-450

10080-12600

20cm以上

 

150-200

1824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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