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8号)精神,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切实维护被征拆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依法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土地征收,确保依法用地
各县(区)要按照《
土地管理法》、《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4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明确征收土地范围和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征拆机构对青苗及附着物调查登记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补偿安置方式、对象、标准及支付方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有关安置补偿听证的权利。安置补偿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由征拆机构组织实施。
二、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
铁路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依法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我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执行。涉及住房拆迁的,可以采取统建还房或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建房方式安置。实行统建还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