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补助。主要对新办企业或重点技改项目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加大自有资金投入。
(二)贷款贴息。主要对企业利用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额一年期应支付的利息给予适当贴息,鼓励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扩大项目投资。
(三)目标激励。对工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市级部门和县(区)政府,以及引进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度完成投资30%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八条 企业申请工业发展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市级或巴州区工商部门登记;
(二)管理制度健全,财务会计规范;
(三)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规划;
(四)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请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文件(附申请表),主要说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以及申请资金的理由;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审计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贷款划转凭证以及利息支付凭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市级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区级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并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工业发展资金项目评审制度。
(一)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主管业务机构负责对市、区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交由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
(二)评审组负责对企业制度、法律关系、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等实行综合审查评议。评审组由市经信委组织,市财政局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