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有效发挥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推进我市工业发展,加快“工业强市”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工业发展资金,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支持新办工业项目建设和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以及完善工业发展目标激励机制,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发展资金)。
第三条 工业发展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工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委进行项目审查和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负责拟定年度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工业发展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重点支持市级和巴州区所属工业企业,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
第六条 坚持“扶持新办企业、发展现有企业、支持重点项目”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支持项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工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以下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