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居住房的销售(租赁)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区内的具体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物价)、房地产管理、财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的具体销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因地震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导致土地权利消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