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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的批复

  3、种有多种作物的,只按土地类别的年产值酌情补偿。

  4、生长期在1年以上的农作物,可按生长期长短以1年产值加计2-5个月的产值计算补偿。

  5、撂荒田土不予补偿。

  6、水田收获后种植绿肥的,只补偿绿肥,按150-170元/亩进行补偿。

  7、田埂上种有豆类作物的,视种类结合其生长状况,按田埂长度每米补偿0.4-1.0元。

  8、水田栽插前后附养鱼类的,根据鱼类生长情况酌情补偿。

  9、承包者对承包的水塘水库、鱼苗鱼种池等进行附属设施建设投入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10、成鱼及鱼苗所有者应当在征地方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捕捞处理,征地方不另补平塘、捕捞、转塘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的,征地方有权处理。由成鱼及鱼苗所有者投入建设的其他设施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表(二)

土 地 种 类

生 长 期

单位

补偿金额

 

 

苗期

元/亩

4000

初采期

6000

盛产期

12000

衰老期

2500

苗高0.3米以下

元/株

1.0

苗高0.5米以下

1.8

冠幅0.5米以下

4.4

冠幅0.8米以下

7.8

冠幅1.0米以下

12.2


  说明:1、栽植后第1年为苗期,第2年为初采期。

  2、茶叶苗圃地视其生长情况1年生的按每亩地1280元、2年生的按每亩地1450元进行补偿。

  3、茶园在初采期间种其他作物的,按照补偿标准增加20%进行补偿。

  4、零星茶叶树一穴多株的,按冠幅计算补偿。

  青 苗 补 偿 费 标 准 (三)

  单位:元/株

名称

金 额

补偿

规格

 

苗   高

胸   径

1米以下

1-2米

2-3米

5厘米以下

9厘米以下

12厘米以下

杜仲、银杏、黄柏、

香桂、刺揪

6.0

8.5

14.5

12.0

15.4

23.9

水杉

1.3

4.2

5.9

7.7

11.2

18.2

万年青

4.9

7.0

11.9

9.8

12.6

19.6

白玉兰

4.9

7.0

11.9

9.8

12.6

19.6

桂 花

4.9

7.0

11.9

9.8

12.6

19.6

小叶黄杨

4.9

7.0

11.9

9.8

12.6

19.6

栀子花

1.3

4.2

5.9

7.7

11.2

18.2

紫 薇

1.3

4.2

5.9

7.7

11.2

18.2

木荆花

4.9

7.0

11.9

9.8

12.6

19.6

樟、梓、楠、桐

6.0

8.5

14.5

12.0

15.4

23.9

杉、椿、国外松

1.6

5.1

7.2

9.4

13.7

22.2

马尾松、柏木

1.3

3.4

5.1

8.5

13.7

17.1

泡 桐

1.2

3.0

4.3

6.0

10.2

13.7

梧桐、苦楝、臭椿

0.9

3.3

4.6

7.7

10.2

13.7

其他杂木及灌木林

可做材料的按马尾松的标准补偿,不能做材料的,只补偿砍运费

棕 树

已产棕的每株补偿30元,未产棕的每株补偿5.0元,未移栽的不予补偿

楠 竹

视大小按每根6.0-8.5元补偿

杂竹类

每百公斤补偿40元

草地、草皮

人工建植草皮按每平方米6元、其他草地草皮按每平方米1.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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