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投标人于购买招标文件后的第20天(一般项目)或28天(重大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文件内容包括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承诺书(含合理定价清单承诺、拟投入人员和设备承诺)、投标保证金和银行信贷证明等。
第十条 递交投标文件后,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组织摇号确定各标段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招标人代表、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章 评标与定标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采用“X+1(奇数)”的办法,“X”为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1”为项目法人派出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已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次进行评审,如第一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审查,则第二、第三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审查,依次类推。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推荐合格有效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 当三家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评标委员会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评标报告,说明没有通过的原因。招标人应在原标段余下的投标人中再组织摇号,重新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共三家入围投标人,依次类推,若剩下的投标人仅剩2家时,则摇号确定第一、第二入围投标人,仅剩1家时,直接入围。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条件,则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之后,对无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经查证失实的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投诉举报属实的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取消中标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该投标人的诚信档案;若取消中标资格,则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进场施工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该企业的诚信档案。
第六章 招标投标监督
第十五条 市(州)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行政监督,包括对招标文件(含合理定价清单)备案、公告发布、开标、摇号确定标段、摇号确定入围投标人、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全过程监督或审查。摇号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关组织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