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和促进全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为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要保持特色优势又要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中医与西医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和主导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起覆盖全省、中医药特色突出、医疗服务能力强、硬件条件完备的中医药服务网络。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防治重大疾病、疑难病水平有明显提高,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全面协调发展。中医药科研工作和中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果。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中医药专业人才素质明显提升。中医药管理体制、政策措施更加健全。国际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初步形成。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
  (一)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各地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设立中医医疗机构。原则上每个市、县(市、区)要办好一所相应级别的能够承担本区域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代表本区域中医医疗水平的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对已设立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不撤销、不合并、不改变中医医院性质;乡镇中心卫生院要设有中医科、中药房,65%以上的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有中医科,配齐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中医诊疗设备和必备中药;所有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探索和推动“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市”活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