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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0〕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三年重建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总体要求,到今年底,全市绝大部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将完工并投入使用。为切实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巴中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督促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以及负责组织市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相应机构,细化完善具体方案,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行业所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与产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做好资产移交划转与产权登记

  根据《通知》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项目属地和管理级次原则,对符合竣工验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规范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做好产权登记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交接。

  项目竣工验收,务必严格竣工验收标准,明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对有争议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项目资产移交划转与产权登记,要在及时组织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基础上,规范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划转手续,做好产权登记。同时,严格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完整,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移交划转资产发挥长久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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