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实行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研发投入加计抵扣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对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支持开展技术开发和转让服务。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化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税收服务支持。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定点企业联系制度,在办税服务厅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自主创新企业的办税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快审快批。积极帮助企业按照
会计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研发投入和经费使用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以确保能够及时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十) 改善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创新科技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加大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推广力度。鼓励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自主创新贷款风险准备基金,采取风险补偿和奖励的办法,激励银行向选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积极筛选基本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辅导培育,支持其在创业板上市和在货币市场发行融资票据进行直接融资。鼓励银行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探索建立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政策要求,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四、以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自主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