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治超站点基础设施和规范化建设,强化治超检测站点监督管理,保障治超站点运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严格超限运输补偿费收支管理,所收费用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修复、维护和恢复损坏的公路路产、治超设施和工作经费开支。
(二)公安部门:路面治理责任主体。
1、严格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车辆登记、上牌和行驶证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一律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
2、会同交通部门共同抓好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检测工作,维护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依法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状态。及时疏通在检测站点前后路段聚集等待的车辆,提前预防和消除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3、加强道路巡查,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就地处理。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聚众闯关、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站、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和应急处理管理;对超限超载车辆驾驶员严格实行扣分制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4、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机部门:拖拉机(农用车)管理责任主体。
加强对拖拉机(农用车)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加大对擅自改装拖拉机的处理力度,不得为其登记和发放牌照。
(四)发展改革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五)财政部门
对治超工作办公经费、站点建设费、设备购置费、联合执法人员的执勤补助费等予以保障,加强超限运输补偿费收支监管。
(六)安全监管部门
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抓好危险品运输源头监管,严禁超量、超限、超品种范围装载,加强对治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问题的监督与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检查规范本辖区内车辆的改装、拼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的现象;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核发使用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