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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公告2005年第8号――深圳海关关于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公告[失效]

  C、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D、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E、分支机构的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F、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G、分支机构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二)原件及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H、分支机构的《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跨关区分支机构以本分支机构的名义到公安部门按照新“报关专用章”的规格刻制冠以“深圳”的“报关专用章”,并根据《“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表一)的要求,分别拓印新、旧“报关专用章”印模。

  (3)跨关区分支机构备齐《注册登记证书》、《“报关专用章”备案表》(表一)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换制“报关专用章”手续。

  二、几点说明

  (一)不符合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和《深圳海关报关单位及报关员注册登记办事指南》等要求,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二)冠以“深圳”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深圳市的各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办理报关业务。但,企业在口岸或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设立分支机构并使用相应冠名“报关专用章”的除外。

  (三)上述换制“报关专用章”中需提交的《“报关专用章”备案表》应统一按照海关提供的表格格式和要求拓印“报关专用章”印模。企业可到现场业务处或惠州海关换证窗口领取《“报关专用章”备案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也可自行登陆深圳海关互联网站(shenzhen.customs.gov.cn)下载。

  三、联系方式

  报关企业在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以到相应的海关换证窗口咨询,也可以电话咨询如下部门:

  1、现场业务处驻市民中心海关窗口,电话:82107741;

  2、惠州海关风险管理科,电话:0752-2260333转4927;

  3、企业管理处,电话:84394214,8439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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