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海关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05年第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要求, 注册登记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第6位为“8”)应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办法
(一)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专业、代理报关应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1、2005年1月1日至5月31日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
2、2004年12月31日前在深圳海关注册登记且通过今年年检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
3、2005年6月1日前经海关总署批准在深圳关区异地备案且总公司通过注册海关今年年检的外关区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深圳或惠州分支机构(即在深圳海关设立的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
(二)办理时间、部门和地点
上述企业应在2005年10月8日至2006年3月31日期间按照相关要求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
换制后的新“报关专用章”将在2006年5月1日正式启用。2006年5月1日之前,企业仍使用原“报关专用章”办理报关手续。
2006年5月8日至5月15日期间,企业应及时将原“报关专用章”缴回。
工商注册地址在深圳市的原专业、代理报关企业以及在深圳关区异地备案的外关区专业、代理报关企业的深圳分支机构换发《注册登记证书》和换制“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处报关注册科(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海关窗口),缴回原“报关专用章”的部门为:广东深圳报关协会(地址为:深圳市和平路1087号深圳海关大院老干楼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