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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二、大力改善农村道路通行条件

  (一)加强农村道路建设。规范开展农村道路建设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开展规划、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按规定经批准后建设,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新建、改建的农村公路,必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大力整治道路隐患。进一步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加强乡村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的设置工作,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设置客运车辆夜间禁止通行的禁令标志,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示警礅(墙),在长下坡路段设置减速震荡线。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公路养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落实养护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主体职责,按照县道不低于7000元/公里/年、乡道不低于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低于1000元/公里/年的标准,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财政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按照一定补助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各地要切实保障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台)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简化立项、建设、用地等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提高建设补助标准,认真抓好农村客运站和候车亭(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提高农村客运通达度和覆盖面

  (一)大力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按照“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思路,科学、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和运力投放,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事业。各县(区)要组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对道路通行状况进行安全评估,对符合通行客车条件的,及时投放运力,开通客运班车或公交线路,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经营者的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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