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交管办(安监办):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道以下(不含县道)道路、场镇和公安交警部门指定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本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台账,实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做好本辖区农村道路及安全设施的养护和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治理;强化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处理工作。
乡(镇)派出所:发挥公安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责本辖区客运企业驾驶人道路交通管理;加大对辖区内机动车辆清理力度,逐车建立档案,与车主、驾驶人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协助交通部门查处辖区内非法载客车辆,纠正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赔偿调解处理等工作;强化便民服务,提供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补牌、补证、提交体检证明等车管服务,引导、督促机动车定期检验。
交通协管员:负责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协助处置道路交通安全及突发事件;协助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村(社区)”活动,协助组织村(居)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人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引导村(居)民拒绝搭乘不安全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对情节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并向乡(镇)交管办举报。
(三)实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委托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部分管理权和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交管办具体履行。对需要由委托单位处理的,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制定出台乡(镇)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巡查制度。要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值班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加强巡查。二是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农机、交通、教育等单位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三是建立事故快速处置机制。公安部门要依托指挥中心平台,探索建立反应迅捷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挥系统的信息反馈系统,构筑面向全社会的监控网络。四是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