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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巴府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事关农村安全生产大局,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川安委[2011]1号)精神,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有条件的乡(镇)要成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由乡(镇)公安交警、农业(农机)、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兼任主任,乡(镇)公安派出所1名副所长(或民警)兼任副主任,并确定3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没有建立专业交警中队的,由公安派出所安排2名以上民警到交管办合署办公。不具备条件建立交管办的乡(镇),实行乡(镇)安监办公室挂“交管办”牌子,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每个村(居)委会确定1-2名村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聘请老干部、老党员作为义务监督员和文明劝导员,协助乡(镇)交管办开展工作。

  乡(镇)交管办办公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对乡(镇)交通安全协管员给予适当补贴,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农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罚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当地乡(镇)交通安全管理。

  (二)明确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职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农业(农机)、交通协管和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交管办的组织领导,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等工作;指导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会;组织开展辖区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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