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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勘探开发工作的通知

  2、因勘探开发需要,现有道路加宽或新建用地,由业主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及时协调提供修(扩)建道路用地。企业要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兑现赔偿资金,及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3、已纳入市、县(区)规划的道路建设项目,因支持油气开发确需缓建的(勘探开发单位年初书面报告当地主管部门),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与省交通运输厅和相关乡镇衔接,协调项目延期实施,政策补助不变。

  4、井场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随时对道路进行维修和养护,达到井场使用前的通行标准,尤其要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畅通。

  5、境内省、县道路在维修改造期间,为保证勘探开发车辆通行,要采用半幅施工方式作业,保证道路改造与设备进出两不误。勘探开发车辆在通行改造路段时,必须服从现场指挥。

  (三)统一补(赔)偿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巴府发〔2009〕32号)、《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巴府函〔2010〕8号)等规定的标准执行,坚持同地同价、公开透明。各县(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补(赔)偿方式由县(区)、乡(镇)两级统一兑现,条件成熟的,逐步过渡到由县(区)统一兑现的一级赔偿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生产企业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要逗硬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勘探开发业主单位作为作业区内的安全生产主体,必须逗硬落实好系统内HSE规范;当地政府作为作业区外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必须落实好“三定”责任制(定人、定岗、定责),贯彻执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做好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确保管道运行安全;在防井喷、H2S泄漏及其次生灾害上,双方要形成有效防控机制,确保辖区内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油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对较突出的矛盾纠纷,要落实稳控措施,实行领导包案和限时办结,力争做到小事不出村社、乡镇,大事不出县(区)。注重工作方法,及时做好教育、劝阻、疏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个别以非法行为阻碍油气田生产建设或破坏油气生产设施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依法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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