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督办会商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工会、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综合形势分析、重大责任追究等会商机制,合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保障安全生产专项投入。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费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改善生产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整改隐患、安全技术改造和进步等方面的安全经费支出需要。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施工企业专款专用。高危行业企业逐步推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四、严格考核奖惩,逗硬实施责任追究
(一)严格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将履职情况纳入绩效目标管理,逗硬考核奖惩。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
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79号)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县(区)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由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按照《巴中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巴委〔2009〕115号)规定,严格落实对县(区)政府及市级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一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三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