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县(区)安办和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力和水平。
(三)严格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职业病危害。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四)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市、县(区)政府安委会要及时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在主要媒体公告。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治理情况及时跟踪督促整改。对该报而未报并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隐患,要从严追究隐患所在单位及政府有关领导的渎职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及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业务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社会公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查证属实的予以适当奖励。各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跟踪报道,督促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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