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施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必须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有效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在熟练掌握和应用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
(七)强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企业要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监测监控。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7座以上汽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车辆安全行驶状态的实时监管。推进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智能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管控能力。煤矿和地下非煤矿山必须于三年之内全部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逾期未安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八)切实加强应急管理。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外围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等危险性较大的企业,以及学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
(九)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包括中央驻川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