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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家庭专项价格补贴制度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市低保家庭专项价格补贴制度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妥善处理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480号)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城市低保家庭专项价格补贴制度,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兑现价格优惠或价格补贴政策

  归并已出台的天然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价格优惠和价格补贴政策,建立专项价格补贴资金,捆绑兑现。以后凡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时,其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价格优惠或价格补贴均纳入专项价格补贴一并实施。

  二、专项价格补贴资金的来源

  专项价格补贴资金分别来源于天然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价格调增额中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优惠价款以及压缩天然气调节金等。各级财政应建立“城市低保家庭专项价格补贴”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滚动安排使用。天然气、供排水、污水处理等经营业主每年11月底前要将对城市低保家庭的优惠价款上缴“城市低保家庭专项价格补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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