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处置机制
一是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乡镇交管办主抓、乡镇派出所协管、村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县乡两级要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分工明确、工作合力强大、监管处置有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二是建立委托监管、协助执法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作统一的授权委托书,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部份管理权委托乡镇交管办。公安交警部门要制定出台乡镇交管办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工作对接平台,制定奖励办法。三是建立日常查纠机制。乡镇政府要落实领导带(值)班制度,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领交管办工作人员,在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巡逻管控,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四是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召开由安监、公安、交通、农机、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三)深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各县区要组织各乡镇、公安交警、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含私家车、外省市籍车辆、摩托车等),详细掌握每台车辆的车况和运营情况,逐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与车主、驾驶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严格按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储存。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整治无牌无证、超员超速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针对农村道路特点,找准重点违法行为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要时段,认真落实“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努力形成严管重治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高压态势。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保设施
一是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安保设施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逐步改善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提高道路通行率。要逐步将“安保工程”延伸至农村县、乡、村公路,重点改造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及长下坡路段的安全设施。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二是要加大农村道路隐患整治投入。主要用于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农村道路隐患排查、隐患整治、养护管护补助等。三是对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必须坚持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严格把好设计审查关、工程质量关和竣工验收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