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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加大市外务工农民工协助维权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工会等部门通力合作,为外出务工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提供必要援助。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的;

  (二)未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交给农民工本人的(凡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与劳动者本人的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三)采用欺诈或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

  (四)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

  (五)未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应当支付的工资外,同时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虚假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要根据劳动部门查实的情况和建议,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拒不整改的,工商部门要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的情况及建议不予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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