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查、备案管理;
(三)建设、房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
(四)发改部门负责项目招投标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规企业的监督;
(五)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国资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逃匿和犯罪的案件,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处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维护现场秩序;
(七)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在农民工队伍中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八)重点办负责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与所负责协调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业主联系,了解掌握项目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
(九)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督办工作;
(十)工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在申请经营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使用农民工行为;
(十一)司法部门负责为农民工讨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二)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农民工工资和用工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十三)人民法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和申请开具工资支付令的,应从快办理;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建设单位负责监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发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确定专职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不得以工程未审计、决算而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时,必须自用工之日起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