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广元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政府职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含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政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调研,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依法立案、限时办结,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监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