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按照《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我市“提速加快、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川陕甘三省结合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通过对我市各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经济调控调节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要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下同)之间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各县区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