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勘查工作阶段性地质报告;
8、完成勘查投入证明(提交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单位会计报表);
9、勘查计划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0、地质勘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11、探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和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四)矿业权交易中心受理以招拍挂方式转让采矿权申请时,采矿权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报告;
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转让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转让申请人按照规定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应提交缴款凭证(复印件);采矿权价款处置分期缴纳的,应由受让人提交分期缴款承诺书。
5、国有和集体矿山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其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属于村集体企业,须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见;属于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6、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证明;
7、采矿权转让申请人和受让人同时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和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人还应提交《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8、相关部门出具的资源税完税证明。
四、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的职责及主要内容
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网上办公系统对矿业权转让申请电子版材料进行同时审查,并出具相应的审查意见及证明材料。
省厅审查职责及内容:矿管处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存在矿业权纠纷;执法局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和是否存在上访案件等;法规处主要审查要件及办理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市、县局主要审查和提供的材料:全面审查相关材料的同时,主要审查矿业权属有无争议,是否依法勘查、开采,是否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是否满1年,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书。
由省、市、县国土资源系统监察机构对矿业权进场交易进行监督。
五、交易及审批流程
(一)以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