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由相关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负责园区建设的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权限
(一)主城区范围内统征土地上所有的建设项目,一律由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进行审批,区政府协助;尚未统征土地上的村民建房,集体组织建设项目由区政府审批,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外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进行审批。但城市规划区内元坝、荣山、宝轮、昭化和开发区的标志性建筑、重大基础设施、主要节点建筑以及20亩(含2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土地收益级层不变);嘉陵江、白龙江、南河、青江河等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其选址由相关区政府提出选址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二)城市规划区内所划定的工业集中区和特定区域(含市批准的工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委托负责园区建设和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但重大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临主要街道建筑,集中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批。
四、城市用地规划供地审批的管理
(一)严格用地规划与供地管理。主城区范围内的用地规划与供地由市政府直接管理,市中心城区内主城区以外区域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由市政府委托所在区政府管理,并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但年度供地计划、20亩(含20亩)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和性质须报市政府审批;其余地区用地委托区政府审批。其中,涉及军事设施等特殊区域的用地审批还应征得相关单位同意。
(二)严格供地计划管理。主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供地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其它区域由区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