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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商务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年审各项工作
  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总负责、各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审核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年审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处室和人员,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有关科室和个人要着力推动,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定点资格审核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三、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确保年审工作质量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把年审关,做到定点资格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审核标准与法律法规相符、审核程序与工作要求相符。
  (一)严格审核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办法》的标准规定和《通知》要求,全面审核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达标情况。重点审核:一是企业设立、厂址选择、空间布局、卫生条件等基本情况;二是屠宰设备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检验设备和运输工具的配备及按要求使用情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尤其是证章使用管理、生猪入场检查登记和肉品销售记录等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四是生猪检疫、生产加工工艺与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方式方法规范程度以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
  (二)严格审核程序。定点屠宰企业按照上述标准认真开展自我检查并在自查的基础上,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定点屠宰资格年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农牧、环保等职能部门认真进行现场审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屠宰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要强化现场验收,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报省商务厅。严禁走过场、走形式。

  (三)严格资格认定。要按照审核标准认真审核定点企业资格。对于经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定点屠宰企业,按工作程序予以年审;不符合标准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不得变通处理、放宽标准。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具备整改条件的,按《通知》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年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消其定点资格。对于违反《条例》规定,有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或制售注水肉行为,应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也要坚决予以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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