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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元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是指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精神病人,或患有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严重精神发育迟缓等精神疾病,病情不稳定,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表现、达到3-5级高风险行为的患者:

  (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的;

  (三)实施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以及抢夺、盗窃、损毁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四)当众出丑、有伤风化的;

  (五)其它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级政府、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内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治疗、监护和管理。加强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家属的联系,预防精神病人肇事肇祸。

  (二)部门协作。综治、民政、公安、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城管、残联等部门或组织应各司其职,并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三)强制收治。对经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确认为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和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评估为有暴力倾向等高风险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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