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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元市预防及处置医患纠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侵权责任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和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代理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的服务或医疗结果不满意而引发的纠纷。

  第三条 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平合理、依法处理、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确保医患纠纷调解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

  第五条 建立健全医疗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实行全行业覆盖,全行业互助共济。医疗责任险保险费采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担负和政府支持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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