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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制度,定期对省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年检,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银行账户年检办法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银行机构为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查处银行机构在账户开立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审计厅结合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对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发现银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收付及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有关银行机构应如实提供受查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六条 各监督管理机构在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函告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视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省级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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