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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主管部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级预算单位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可直接凭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省级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省级预算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省财政厅审批,并持省财政厅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预算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银行账户在开立后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二)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三)省级预算单位被合并,被合并单位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四)省级预算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

  (五)省级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其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按规定撤销其银行账户。其销户情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七)专项资金使用完成的;

  (八)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按财政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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