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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因基本建设项目或住房制度改革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2.因党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该单位或有关部门设立有关机构的批文或证明;

  3.因业务支出资金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4.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除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书面贷款合同;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对省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2)。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省财政厅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 省级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省财政厅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省级预算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省级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3),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向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开户信息。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三条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应保持稳定。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向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新账户开立和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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